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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协会各分支机构、直属单位:
为配合修订《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并结合2019年6月发布《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中交协秘字〔2019〕33号)使用反馈意见,修订完成《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经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开展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有关工作。原《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中交协秘字〔2019〕3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
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质量,根据《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二章 参评条件和奖励范围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申报)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形成了本行业(专业)或某个领域的主导技术或名牌产品,或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更新或改造,增加了行业的技术含量。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
(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经过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科技成果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
(四)科技研发成果公开出版或在全国性或国外学术刊物发表,为同行所公认并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对学科发展或工程实践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五)不存在成果侵权、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方面的争议。
推荐(申报)工作可参照上述“技术装备开发项目”、“重大工程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的分类进行申报,也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
第四条“技术装备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形成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和设计及其推广应用。
“技术装备开发项目”申报应经一年以上实施应用,且有两个以上应用单位出具应用证明。
第五条“重大工程项目”是指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在交通运输与物流等领域有创新性突破,形成一批具有推广价值的科技成果,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的工程建设项目。
“重大工程项目”申报应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完整使用功能,通过竣工验收并使用一年以上。
第六条“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指为交通运输与物流等决策和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与方针,并被主管领导部门采纳或被实践证明是可行的科学研究成果。
第七条科技英才人物奖,授予具有崇高价值追求、出类拔萃的业务素养、卓越的领导才能,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中取得重大突破,引领行业技术进步,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杰出贡献者。不设立等级,每年奖励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
科技创新青年奖,授予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专业基础扎实、学术思想活跃,在科技创新活动中表现突出,产生一定社会和经济效益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不设立等级,每年奖励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
第八条推荐(申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申报)书》,并附相应技术文件或证明材料。《推荐(申报)书》要经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同意并签字盖章。
科技进步奖的申报项目需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运输与物流等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科技成果评价(评审或鉴定)。
第九条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授予在交通运输领域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同一项目授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评价证书单位排序一致。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十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技术装备开发项目”或“重大工程项目”,应由科技成果主持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牵头组织,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二条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等作用。
第十三条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完成单位不超过15家,完成人不超过25人;一等奖单项完成单位不超过10家,完成人不超过15人;二等奖单项完成单位不超过7家,完成人不超过10人;三等奖单项完成单位不超过5家,完成人不超过8人。
第十四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授奖:
(一)已经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二)已获得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不再重复授奖;
(三)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
(四)在申报单位内部未获得最高奖项,或申报其他科技奖项未获奖以及获奖等级较低的;
(五)工程建设及运管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其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不符合本奖项评选范围或其他相关条件的;
(七)凡往年申报过本奖而未获得奖励的项目,如无实质性新进展和新的突破不得再次申报;
(八)凡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不得申报与被推荐科技进步奖。已解密或者不保密的国家安全领域的项目及其完成人申报与被推荐科技进步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九)已获得科技英才人物奖、科技创新青年奖的个人,不得再次作为同一奖项的候选人。
第十五条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的具体申报时间、设奖安排等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推荐及自行申报。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技进步奖可由下列单位推荐(申报):
(一) 交通运输相关领域行业协会、学会;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物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学会、协会;
(三)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有关交通运输与物流等业务和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
科技英才人物奖、科技创新青年奖除接受以上单位推荐外,科技英才人物奖接受三位具有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的联名推荐,三位专家中至少有一位为院士;科技创新青年奖接受三位具有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的联名推荐,三位专家中至少有一位与被推荐人不同单位。
推荐单位应负责对申报项目组织审查,并在《推荐(申报)书》上签署意见。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组织申报。报送材料要求:
申报单位在推荐单位同意推荐后,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申报)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推荐(申报)书》报送书面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同时提交电子版一份。
第四章 评审机构与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由中国交通运输协会聘请组织专家学者组成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受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会长办公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会长办公会决定;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评审委员会委员每五年左右替换三分之一委员。根据当年推荐(申报)项目的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专家担任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等。专业评审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二人,成员若干人,负责专业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条中国交通运输协会设立奖励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科技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推荐(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全部资料,逾期不补或经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无效申请。
第二十一条评审委员会评审形式为会议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对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项目进行专业评审打分,包括项目的科技水准、技术难度、关键技术和创新点、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专业评审组经过讨论,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通过对各小组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合议,向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提出奖励报告。各评审小组组长一般由评审委员会副主任或委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对评审通过的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通过为有效审议并合议后向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提出奖励推荐意见。
第二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对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推荐项目进行现场答辩。
第二十四条对某些学科性很强的成果,采取特邀专家评审方式予以补充。
第二十五条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委员和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二十六条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技进步奖评审标准如下:
技术装备开发项目类特等奖: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总体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体现我国交通运输领域最高科技水平,在行业有重大影响力,符合我国产业发展方向,取得特大经济和社会效益(须达到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水平,有多项已授权发明专利)。
一等奖:总体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体现我国交通运输领域高科技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对推动交通运输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在我国交通运输某个领域,在理念和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技术难度很大,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很大推广价值。
三等奖:总体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在我国交通运输领域某个环节上有创新性实破,技术难度较大,成果转化有一定程度,具有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和推广价值。
重大工程项目类特等奖:工程建设项目整体科技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须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奖,有多项已授权发明专利)。
一等奖:工程建设项目整体科技水平有特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高和工程复杂程度巨大,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
二等奖:工程建设项目整体科技水平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高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三等奖:工程建设项目整体科技水平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较大影响。
软科学研究类 特等奖:技术难度巨大,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特别显著,具有特别高的理论和学术价值,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
一等奖:技术难度很大,结合我国实际,具有较高理论和学术价值及创新,对推动交通运输与物流等改革与发展,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重大作用,研究成果前瞻性和可行性很高,为政府决策起到关键作用,取得很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难度很大,结合我国实际有创新,对推动交通运输行业改革与发展,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重要作用,研究成果前瞻性和可行性高,为政府决策起到重要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技术难度较大,结合我国实际有改进,对推动交通运输与物流等改革与发展,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较大作用,研究成果前瞻性和可行性高,为政府决策起到一定作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完成人、完成单位或者申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若评审专家是参评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是参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的在职人员,则该评审专家须在该项目评审时回避。
第二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对推荐(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二十九条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实行评审信誉制度。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建立信誉档案,对信誉记录不良者将不再续聘。
第三十条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委员会评选出的项目,在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主办的官方网站等有关媒体上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三周内为异议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公告项目内容的真实性、成果专属权、获奖资格、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问题提出异议。
第三十一条异议处理。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完成人、完成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知识产权争议,以及推荐(申报)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完成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报奖单位内部提出的异议,由该单位负责处理;报奖单位之间的异议,由奖励办公室帮助协调;其他单位和个人实名提出的异议,由异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奖励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决。异议期满后一周为异议处理期,处理期内未处理完异议的项目,取消本年度评奖资格。
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和推荐者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一般不予受理。对放弃奖励的,将予以公告并停止其下一年度科学技术奖申报,弃奖责任由申报单位自负。
第三十二条经异议程序后的最终获奖项目报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并提请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会长办公会审定、批准,予以公布。择期召开表彰大会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十三条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不收取参加评奖和受奖者任何评奖费和荣誉证书工本费,但受奖者到颁奖地点领奖所发生的费用由受奖者或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可向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提出。经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报会长办公会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中国交通运输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
2020年5月18日
备案号: 京ICP备17046783号-1
主办单位: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交通工程设施分会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厂西门路2号市政办公楼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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