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交通工程设施分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交通工程设施分会是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的分支机构,是由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工程设施原材料、生产、施工、科研、标准、检验、检测、设计、监理等有关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全国性、行业性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按照《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章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交工分会遵循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利益;坚持以经济建设、环境建设为中心,为政府、社会、交通工程设施行业和企业服务的宗旨,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架起桥梁、纽带作用及参谋、助手作用;努力促进交通工程设施事业的发展和改革,推动交通工程设施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交通工程设施事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积极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全面响应交通运输部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四个交通”发展目标。
在国家大力推进安全文明建设的新形势下,以有效推动“智慧交通、平安交通”为导向,联合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勘察设计单位、工程实施单位、科研高校等机构,探索交通安全行业的良性、可持续发展模式,推进交通安全舒适环境新技术及新产品的研究、推广、应用,以学术性、专业性、创新性引领行业发展。
第二条 业务范围
(一) 宣贯行业政策,开展行业研究:积极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宣传贯彻行业政策、方针并推动有效落实;组织行业专家开展调查研究,统计、整理、分析行业资料及数据,提供分析报告,为行业管理部门拟定规划、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和支持。
(二) 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管理: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对行业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协助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管理。
(三) 引领科技创新,完善技术体系:联合交通工程设施行业各关键环节的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团队,开展科技创新研究,集成成套的技术解决方案,完善交通工程设施行业的技术体系。
(四) 推动标准建设,促进产业升级:贯彻“智慧交通、平安交通”发展理念,推动相关单位制、修订行业标准规范,提出“智慧交通、平安交通”建设评价标准,促进产业升级。
(五) 组织科技示范,推动行业应用:遴选出具有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新技术、新产品,并在此基础上组织技术实力雄厚、工程实施经验丰富的机构和企业,搭建服务平台,开展专题示范、区域示范、规模示范,推动先进技术与产品的应用。
(六) 整合专家资源,提供咨询服务:建立交通工程设施行业专家库,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提供有关交通工程设施行业发展的相关研究和咨询服务。
(七) 打造宣传平台,展示会员风采:通过建设分会指定官网、官方公众号、官方微博及与行业媒体合作等形式,打造全媒体宣传平台,为会员企业提供权威、有效的宣传渠道。
(八) 设立品牌奖项,彰显领军实力:分会可设立、培育“质量交通”、“安全交通”等奖项,同时积极探索成为环保口、科技口、交通口、商务口权威奖项推荐单位的渠道,为会员企业彰显实力、提升行业影响力创造快捷通路。
(九) 加强行业沟通,组织专业培训:组织召开专业会议,举办行业展览,提供交流技术、拓展业务、寻求合作的机会;整合行业专家资源,提供交通工程设施基本知识、管理知识、专业技能的培训。
(十) 开展国际交流 ,实现共同发展:积极开展国际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开展与国外相关机构和企业的业务交流与合作,组织相关人员出国考察和培训,协助国内品牌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为我国交通工程设施行业优秀民族品牌实现走出去战略贡献力量。
(十一) 探索跨界融合,打造新型业态:与信息化、互联网、智慧交通、安全交通企事业单位探索技术融合、市场融合、运营模式融合的路径,打造新型业态。
(十二) 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一)入会条件
团体会员:凡具有法人资格的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直辖城市的交通工程设施协会;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交通工程专业协会;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交通工程设施的科研、院校、设计、管理、生产、施工、检验检测等单位及社会团体,承认本会宗旨、自愿提交申请、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本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名誉会员:凡为祖国交通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名望的中外专家学者、实业家、台湾和港澳地区同胞及海外侨胞,经会长联席会议批准,可聘请为名誉会员。
个人会员:凡从事交通工程设施行业的专业人士,包括港澳台地区专业人士,外籍专业人士和国内交通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人士,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本会宗旨、履行会员义务,自愿提交申请,经本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二) 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表和有关资料。
(2)经秘书处审核同意后报会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3)颁发会员证书。
(三)会员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信息资料。
(5)要求本会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工作规则,执行本会决议和各项制度。
(2)提供本单位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
(3)关心本会工作,维护本会权益,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反映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5)支持本会的工作,遵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6)退会时,应书面函告本会,并主动交回证书。
(7) 如果累计两年没有适当理由拒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证书。
(8)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规则的行为,经会长联席会议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证书作废。
第四条 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一)代表大会的产生和职责
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经由交通工程设施分会批准产生。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可邀请若干名长期从事交通工程设施行业工作的领导、专家和学者为本会的特邀代表,参加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联席会议研究,并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2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每1年召开一次。会长联席会议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得到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代表大会的职责是:听取本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制定、修改本会工作规则和有关事项;审查并通过工作规划。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产生和职责
本会设理事会,由本会提名,在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责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单位中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规则(草案)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1) 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2)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3) 拟定本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4) 提请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5) 审议本会的各项决定提议和其他重大事项;
(6) 本会规则(草案)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会长联席会议的产生和职责
本会设立会长联席会议,由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代表组成,会长联席会议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分会定期召开会长联席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则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会长联席会议的职责是:执行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监督检查本会的各项工作,检查审核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四)日常办事机构
分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配备精干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 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一)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
(3)在交通工程设施行业有一定影响力;
(4)身体健康,能担负正常工作;
(5)有关部门提出的其他条件。
(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
(1)负责人的产生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单位提出建议名单,经代表大会选举通过,报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命。
(2)负责人的罢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单位提出动议,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罢免。
第六条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企业及社会捐赠;
(3)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存款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二)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1)本会经费必须用于为维持工作机构正常运行和在本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发展事业所需要的必要支出;
(2)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长联席会议和代表大会的监督;
(3)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条 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
本会工作规则的修改,须经会长联席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修改。
第八条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一)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调整重组或终止注销的,由会长联席会议提出动议。
(二)本会终止动议须报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审查批准同意。
(三)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本会经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善后事宜,或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条 附 则
(一)本工作规则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备案后生效。
(二)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秘书处。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交通工程设施分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交通工程设施分会是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的分支机构,是由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工程设施原材料、生产、施工、科研、标准、检验、检测、设计、监理等有关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全国性、行业性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按照《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章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交工分会遵循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利益;坚持以经济建设、环境建设为中心,为政府、社会、交通工程设施行业和企业服务的宗旨,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架起桥梁、纽带作用及参谋、助手作用;努力促进交通工程设施事业的发展和改革,推动交通工程设施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交通工程设施事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积极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全面响应交通运输部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四个交通”发展目标。
在国家大力推进安全文明建设的新形势下,以有效推动“智慧交通、平安交通”为导向,联合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勘察设计单位、工程实施单位、科研高校等机构,探索交通安全行业的良性、可持续发展模式,推进交通安全舒适环境新技术及新产品的研究、推广、应用,以学术性、专业性、创新性引领行业发展。
第二条 业务范围
(一) 宣贯行业政策,开展行业研究:积极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宣传贯彻行业政策、方针并推动有效落实;组织行业专家开展调查研究,统计、整理、分析行业资料及数据,提供分析报告,为行业管理部门拟定规划、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和支持。
(二) 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管理: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对行业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协助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管理。
(三) 引领科技创新,完善技术体系:联合交通工程设施行业各关键环节的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团队,开展科技创新研究,集成成套的技术解决方案,完善交通工程设施行业的技术体系。
(四) 推动标准建设,促进产业升级:贯彻“智慧交通、平安交通”发展理念,推动相关单位制、修订行业标准规范,提出“智慧交通、平安交通”建设评价标准,促进产业升级。
(五) 组织科技示范,推动行业应用:遴选出具有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新技术、新产品,并在此基础上组织技术实力雄厚、工程实施经验丰富的机构和企业,搭建服务平台,开展专题示范、区域示范、规模示范,推动先进技术与产品的应用。
(六) 整合专家资源,提供咨询服务:建立交通工程设施行业专家库,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提供有关交通工程设施行业发展的相关研究和咨询服务。
(七) 打造宣传平台,展示会员风采:通过建设分会指定官网、官方公众号、官方微博及与行业媒体合作等形式,打造全媒体宣传平台,为会员企业提供权威、有效的宣传渠道。
(八) 设立品牌奖项,彰显领军实力:分会可设立、培育“质量交通”、“安全交通”等奖项,同时积极探索成为环保口、科技口、交通口、商务口权威奖项推荐单位的渠道,为会员企业彰显实力、提升行业影响力创造快捷通路。
(九) 加强行业沟通,组织专业培训:组织召开专业会议,举办行业展览,提供交流技术、拓展业务、寻求合作的机会;整合行业专家资源,提供交通工程设施基本知识、管理知识、专业技能的培训。
(十) 开展国际交流 ,实现共同发展:积极开展国际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开展与国外相关机构和企业的业务交流与合作,组织相关人员出国考察和培训,协助国内品牌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为我国交通工程设施行业优秀民族品牌实现走出去战略贡献力量。
(十一) 探索跨界融合,打造新型业态:与信息化、互联网、智慧交通、安全交通企事业单位探索技术融合、市场融合、运营模式融合的路径,打造新型业态。
(十二) 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一)入会条件
团体会员:凡具有法人资格的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直辖城市的交通工程设施协会;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交通工程专业协会;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交通工程设施的科研、院校、设计、管理、生产、施工、检验检测等单位及社会团体,承认本会宗旨、自愿提交申请、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本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名誉会员:凡为祖国交通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名望的中外专家学者、实业家、台湾和港澳地区同胞及海外侨胞,经会长联席会议批准,可聘请为名誉会员。
个人会员:凡从事交通工程设施行业的专业人士,包括港澳台地区专业人士,外籍专业人士和国内交通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人士,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本会宗旨、履行会员义务,自愿提交申请,经本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二) 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表和有关资料。
(2)经秘书处审核同意后报会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3)颁发会员证书。
(三)会员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信息资料。
(5)要求本会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工作规则,执行本会决议和各项制度。
(2)提供本单位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
(3)关心本会工作,维护本会权益,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反映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5)支持本会的工作,遵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6)退会时,应书面函告本会,并主动交回证书。
(7) 如果累计两年没有适当理由拒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证书。
(8)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规则的行为,经会长联席会议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证书作废。
第四条 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一)代表大会的产生和职责
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经由交通工程设施分会批准产生。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可邀请若干名长期从事交通工程设施行业工作的领导、专家和学者为本会的特邀代表,参加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联席会议研究,并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2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每1年召开一次。会长联席会议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得到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代表大会的职责是:听取本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制定、修改本会工作规则和有关事项;审查并通过工作规划。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产生和职责
本会设理事会,由本会提名,在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责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单位中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规则(草案)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1) 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2)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3) 拟定本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4) 提请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5) 审议本会的各项决定提议和其他重大事项;
(6) 本会规则(草案)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会长联席会议的产生和职责
本会设立会长联席会议,由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代表组成,会长联席会议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分会定期召开会长联席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则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会长联席会议的职责是:执行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监督检查本会的各项工作,检查审核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四)日常办事机构
分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配备精干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 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一)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
(3)在交通工程设施行业有一定影响力;
(4)身体健康,能担负正常工作;
(5)有关部门提出的其他条件。
(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
(1)负责人的产生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单位提出建议名单,经代表大会选举通过,报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命。
(2)负责人的罢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单位提出动议,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罢免。
第六条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企业及社会捐赠;
(3)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存款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二)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1)本会经费必须用于为维持工作机构正常运行和在本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发展事业所需要的必要支出;
(2)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长联席会议和代表大会的监督;
(3)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条 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
本会工作规则的修改,须经会长联席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修改。
第八条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一)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调整重组或终止注销的,由会长联席会议提出动议。
(二)本会终止动议须报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审查批准同意。
(三)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本会经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善后事宜,或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条 附 则
(一)本工作规则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备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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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交通工程设施分会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厂西门路2号市政办公楼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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